发布时间:2017-08-09 18:07:28
标签:新交 交通法规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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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出现伤亡其他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对共同饮酒出现伤亡后果需要承担责任常见的情况,经归纳大致有以下四种:
1、故意灌酒、劝酒型。在我国不少地方的病态“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风俗,有的干脆“舍命陪君子”。劝酒、灌酒者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因身体疾病不能饮酒,或者刚刚痊愈不宜再饮酒,或者共饮人明确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体状况不适宜等原因不能继续饮者,或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某一共饮者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等等,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由于这一情形和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应认定为具有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强行劝酒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一同饮酒者对死者有强行劝酒、灌酒的行为,所以不能认定是有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
2、放纵型饮酒。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3、不予救助型。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近,相互之间还具有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观点的根据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于这种情形,被告等三人发现张永生喝酒喝醉后,应当及时通知他的家人到场处理,或者拨打“120”进行医护救助等,但他们却仅将其扶到椅子上休息,然后继续饮酒,当发现张永生鼾声停止已无呼吸时,才打“120”急救,但为时已晚,虽经医疗救治,但未能救活,对张永生的死亡,他们三人均违反了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和照顾、帮助的义务,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其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张永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直接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应承担与其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4、双方均无过错型。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喝酒虽能尽兴,但不误事不犯事才是真正的尽兴。无论是喝酒、陪酒、劝酒的,在喝下下一杯酒之前都应该考虑到事情的后果。我们既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也要不牵连他人的人生。希望小编的资料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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