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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披监管 保监会4个月通报21家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5 19:48:04

标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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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搬家公司了解,近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各单位在9月20日前提交反馈意见。其实,自2017年5月以来,保监会每个月都因保险机构未按时报送相关数据而发出通报。显然,保监会在不断强化信披监管力度。

  5月22日-8月16日期间,保监会因未按时报送2016年度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2016年度并表管理报告、自查报告、《确认及承诺书》、《风险排查提纲》、2017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等原因,共4次通报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等21家公司。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通报两次。

  近期下发的《意见稿》再次对险企的信息披露与报送进行规范,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信息披露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要求。

  《意见稿》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二是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三是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而一般公司会对保费收入前五名保险产品名称和保费收入进行披露,对保费渠道、退保金甚少提及。

  除此之外,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情况(主要是万能险),大多数寿险公司均未涉及。如果《征求意见稿》在该项下终没有变化,那么对万能险的信披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以下说明:未来现金流假设、贴现率的选择方法及其结果、其他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精算假设的变化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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