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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网约车新政实施后保险理赔存漏洞

发布时间:2016-09-09 17:21:14

标签:保险理赔 新政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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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预计涉及到网约车的交通事故案件将猛增。海淀法院表示,由于第三者责任险在投保时,登记的车辆是“非营运”,很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法官建议,网约平台与保险公司之间应共同构建针对网约车的保险理赔模式,为网约车交通事故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海淀法院民六庭法官姚琳说,办法施行后,新政无论是对网约车驾驶人、车辆还是运营平台均有了较明确的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可能成为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滴滴为例,其运营公司小桔科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政施行后,滴滴平台中网约车发生在全国各地的交通事故,都可能选择到海淀法院起诉。加之北京市的死亡、伤残赔偿标准明显高于部分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受害人选择管辖的情况将会增多。

民六庭赵安康法官说,在已经发生的网约车事故案件中,实际驾驶人和平台企业的应诉积极性都不高,缺席审理比例较大。在司法实践当中,网约车司机和平台到底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平台公司与传统出租车公司一样,要承担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另一种则认为双方仅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司机和平台要分别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法官表示,目前绝大部分网约车登记性质是非营运车辆,但在《办法》中,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有如下约定:“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网约车,保险公司能否根据该免责条款进行抗辩,从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目前仍需要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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