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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悄悄变“营运” 滴滴司机事故理赔遇麻烦

发布时间:2017-09-13 15: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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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搬家公司分享一则关于车险的问题。

      随着网约车日渐普遍,很多有车一族都会考虑在闲暇之余通过打车软件载客“赚个外快”。然而,网约车主们在投保车险的时候可要留心了,保险投得不对,发生事故理赔起来就会遇到大麻烦。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昆山的王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853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后来,王某在滴滴打车软件上注册了一个账号,在工作闲暇之余做起了滴滴司机。

  2016年4月17日,王某的车停在路边等待客人上车,被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导致王某的车辆失控撞倒了正在上车的张某,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保险公司为王某的车辆定损30000元,但此后,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遭拒。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保险公司为何拒赔?原来,王某购买车险时,保单记载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事故发生时,王某正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订单上下客,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自用,事故前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用于营运,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本次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对本起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单内容,王某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现王某通过网约车软件接订单从事营运活动,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且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正在从事上述营运活动,属于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已将保险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基于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实际上,车辆的使用性质不同,其危险程度、保险费用亦不相同,网约车在营运的过程中,其使用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因此,车主在购买车险的时候,还是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车险,以免在需要保险理赔时遇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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